標題:彰化 高中數學補習班

英美法係與台灣法系的差異(不要法條差異)

論語翻譯全文發問:

英美法係與台灣法系的差異(不要法條差異) 例如:開庭方式/位置分布之類的比較 或是台灣民.刑.行法庭 跟美國有哪裡不同 這種都是我覺得好像會不同的地方,但是因為沒學過英美法係 我連不同點在哪都不知道@@ 希望是可以明確看出不同的地方!! 還有 據說英美法係是判例法,台灣是自訂法 還有 美國據說是陪審團 台灣合議庭制度 這兩種到底差異在哪!! PS 解釋中如果有專有名詞,或是名詞與一般定義不同!!煩請解釋一下 或是提供到底差異在哪 用條列式的方式 解釋我自威爾斯美語己去查也可以的

最佳解答:

台灣屬所謂的大陸法系,源於歐洲大陸,故又稱歐陸法系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兩者間的差異舉例如下: 1)法律之形式 大陸法系:重成文法(法典) 英美法系:重習慣法(判例) 2)司法制度 大陸法系:訴訟雙軌制(民刑訴訟由普通法院審理,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英美法系:訴訟單軌制(無另設行政法院,所有訴訟皆由普通法院審理) 3)訴訟程序 大陸法系:先程序,後實體(如本國訴訟法之規定) 英美法系:重實體(訴訟程序全由法官主導) 4)陪審團 大陸法系:無陪審團制(論罪者為法官) 英美法系:有陪審團制(由陪審團來論罪) 5)法官任用方式 大陸法系:法官、律師分別任用 英美法系:法官民選或律師出身 6)法庭組織 大陸法系:合議庭 英美法系:重獨任制(缺乏審判客觀性)

其他解答:1EBB3DED973BE8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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