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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是否會開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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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有的銀行活期儲蓄存款的利息不到1,000元不會開扣繳憑單,但是有的銀行會開扣繳憑單,請問:(1)有哪一些銀行會開扣繳憑單(2)有哪一些銀行不會開扣繳憑單? 更新: 以下為國內不同的銀行,哪些銀行完全不會開扣繳憑單? 中央信託 農民銀行 交通銀行 台灣銀行 土地銀行 合庫銀行 第一銀行 富邦銀行 華南銀行 彰化銀行華僑銀行 上海銀行 台北銀行 世華銀行 高雄銀行 中國商銀 安泰銀行 日盛銀行 大眾銀行 中華開發 台灣企銀 台北商銀 新竹商銀 台中商銀 台南企銀 高雄企銀 花蓮企銀台東企銀 中國信託 慶豐銀行 國泰銀行華泰銀行誠泰銀行陽信銀行板信銀行三信銀行 聯信銀行第七商銀萬通銀行聯邦銀行中華銀行遠東銀行 復華銀行建華銀行玉山銀行萬泰銀行泛亞銀行中興銀行 台新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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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回答ayling大大引用的條文錯了吧,開不開扣繳憑單,需不需要扣繳應該要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的規定,整理如下(以銀行活期儲蓄存款的利息為例): 1.利息所得金額不超過1,000元者,免扣繳並得 免列單通報(即得免開立扣免繳憑單) 2.利息所得金額超過1,000元,不超過20,000元(即扣繳稅額2,000元)者,免扣繳但要列單通報(要開立扣免繳憑單)。 3.利息所得金額超過20,000元(即扣繳稅額2,000元)者,要扣繳且要列單通報(要開立扣免繳憑單)。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三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六、告發或檢舉獎金。 七、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銀行對於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利息所得不超過1,000元的部份,條文說的是「”得”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銀行可開也可不開立扣免繳憑單,理論是所有銀行都不會開扣免繳憑單才對,因為銀行會因此增加人力及其他成本。 2011-10-19 09:32:02 補充: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2011-10-19 09:32:07 補充: 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仍應準用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五)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2011-10-19 09:33:54 補充: 所以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利息的扣繳率為10%,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所以扣繳稅額2,000元表示其利息所得為20,000元(2,000元/10%)

其他解答:

參考下面的網址看看 http://phi008780508.pixnet.net/blog|||||您好: 依據投資型保險之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及11條規定: 投資型保險之標的物有國內屬銀行存款之利息所得, 全年利息>1000元者, 應開立扣繳憑單,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 課稅,並適用27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全年利息<1000元者, 免開立扣繳憑單,免計入所得. ***所以才有給付總額未達 1000元按規定免開扣繳憑單,每家銀行 都應依此規範之*** 供您參考!7C4CB18E23D7C5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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